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标准,确保贵州省保险学会正常运转,在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的同时更好地开展保险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及《贵州省保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和保险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凡贵州省保险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照一定标准按期向贵州省保险学会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从入会的当年起应向学会交纳年度会费,年度会费采取各保险公司上年度原保险保费(以贵州银保监局公开数据为准)规模分档收取固定会费。
年度会费标准(四档):
1、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5亿元以下,交纳会费2万元,新入会保险公司归入此档交纳会费;
2、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5亿元(含)至15亿元,交纳会费4.5万元;
3、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15亿元(含)至25亿元,交纳会费7万元;
4、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25亿元(含)以上,交纳会费11万元。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及教学科研单位免交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新入会会员在学会理事会对新入会会员的申请讨论同意后的一个月内交纳年度会费。其他会员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交纳年度会费。
第九条 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学会指定账号。会费到账后,秘书处应及时向其开具会费收据。
第十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月内,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4%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8%的滞纳金。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缓交申请,需经理事会讨论或会长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预算外临时性的大型活动,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二条 结余会费,列入学会的调控基金。
第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作出年度经费预算,严格进行预算管理。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及各会员报告一次会费使用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理事会换届前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实行事前征询意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保险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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