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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分享到: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期:【2009-09-17】关闭窗口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设保险业诚信文化,树立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从而促进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99日正式发布了《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分七章,共三十五条,对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保险销售与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公平竞争准则以及奖励与处分等事项均作了具体规定。

《细则》规定,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细则》指出,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细则》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应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应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应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应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细则》还要求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关于奖励办法,《细则》规定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是《细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则》规定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和从业禁止的纪律处分,同时详细规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和违规情形。《细则》明确规定,从业人员违反《细则》规定被业内通报批评、被公开谴责或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细则》要求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从业人员受到有关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细则》还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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