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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进万家!

分享到: 来源:【】日期:【2018-09-21】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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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条款,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向消费者作明确提示,回避或故意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保险产品功能,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虚假承诺,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概念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代理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并隐瞒退保损失,造成不良后果。

5、篡改客户信息,代替签名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电话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或引导消费者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或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导致后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损害消费者利益。

6、诋毁同业

将自身公司实力和产品优势与同业的劣势相互比较,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同业诋毁影响力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消费偏好,事实上造成误导,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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