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消费者陈某为妻子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今年4月,陈某妻子因乳腺癌去世。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而陈某称已将曾经患病的情况告知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当事双方各执一词,遂将该案诉讼至法院。
这种案例在保险消费投诉中比较常见。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投保是否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能否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贵州保监局提示保险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上述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二是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进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然决定承保,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四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尽管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就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旧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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