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险信息
第8期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0年3月29日
目录
监管信息
● 杨明生: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 贵州保监局多项措施加快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业内动态
● 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到国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现场评估
● 太保寿险贵州分公司招考70余名工作人员
● 泰康人寿贵州分公司荣获泰康系统 “优秀分公司”称号
● 国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开展客户服务技能竞赛
协会工作
● 协会成立专项工作组推动交强险工作
● 协会组织召开保险司法维权案例汇编工作会议
他山之石
● 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建议:高法应出台交强险司法解释
● 天津五大统保实现三农风险全覆盖
● 山西产险业即将推出资金“实名”支付
【监管信息】
杨明生: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3月18日召开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暨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总结视频会议,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出席会议并指出,要系统总结打“三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杨明生指出,深入开展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三假”专项工作是2009年保监会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决策。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深入查处了一批“三假”案件,摸清了“三假”案件的特点,提高了全行业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构建起防范“三假”的监管制度体系。必须把打击“三假”作为加强监管和改善经营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从制度建设、案件处置和强化管理等多个方面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今年,保监会将着力加强高管人员管理,通过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杨明生指出,年初保监会出台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与去年印发的《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共同形成了案件问责制度体系,明确了案件问责工作机制。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是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武器。这既是打“三假”工作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又是加强公司内控建设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更是监管重心由“管事”为主转向“管人”与“管事”并重的监管理念重大转变,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杨明生强调,《指导意见》是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人的制度,正确把握案件问责制度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认识《指导意见》与公司问责办法的关系。《指导意见》是由监管部门发布的引导保险行业开展问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各公司制定案件问责办法的重要依据。公司案件问责办法是公司内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开展内部问责的依据。两者相辅相成,但不可相互替代。二是要正确认识问责与司法处理、行政处罚的关系。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监管机构对从事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的处罚,案件问责是公司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三者实施的主体、依据、程序、对象和后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过内外配合,从不同角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使负有责任的人员都承担其责任。三是要正确认识从重问责与从轻问责的关系。“从轻问责”主要是体现“尽职免责”的原则,鼓励主动揭发案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案件发生发展的行为。“从重问责”是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从重追究责任。要准确区分各种情形,合理采用但不能滥用。四是要正确认识公司和监管部门在问责工作启动、问责路径和问责管理等方面的角色关系。在问责制度与机制中,公司是问责工作的组织者,监管部门是问责工作的监督者。案件问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发现达到问责标准的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工作。第二种情形是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启动问责工作。公司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时,应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对应被问责人员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启动问责,并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在问责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受到处理。同时,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任职、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方面都要受到限制。
杨明生要求,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问责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加强协调,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公司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全系统2006年以来发现的案件进行彻底清理,对清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要立即处理或整改,案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报送清理报告。要做好单位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系统、全面的培训工作。2010年7月1日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后,各单位要加强对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贵州保监局多项措施加快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的效果,从源头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贵州保监局将检查重心放在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的管控和业务开展的真实性上。检查组在前期深入分析被检查对象业务、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锁定重点检查目标。结合重点检查机构分布广、业务量大,违规问题隐蔽、情况复杂的实际,精心调配人力,将原来的2个检查小组重组为3个检查小组,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检查工作。一是分组对各主要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真实性及管控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取证。二是通过电话、实地访谈等方式对投保人就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三是就检查发现的兼业代理单位台账不全、资料不齐、公司提供检查资料不及时等问题对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告诫,明确相关要求。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检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截至
(信息来源:贵州保监局网站)
【业内动态】
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到国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进行
反洗钱风险等级现场评估
(信息来源:国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
太保寿险贵州分公司招考70余名工作人员
3月13、14日两天,太保寿险贵州分公司2010年度春季招聘面试在贵阳太平洋大厦展开, 130余名进入面试的应聘者经过激烈角逐,最终73名应聘者脱颖而出,获得实习资格。
这次面向全省的招聘会,包含了个险组训、银保督训、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等8个职位。本次招聘除了在网站发布招聘启事以外,分公司还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到贵州省内各大高校召开了招聘说明巡讲会,吸引大学生积极到分公司应聘。首先由分公司招聘小组筛选出进入初试的人员,再通过统一面试、笔试、演讲、机试等一系列环节,最终筛选出最终进入实习的人员。本次招聘注入了辩论赛的元素,使面试形式变得活泼,更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信息来源: 太平洋寿险贵州分公司)
泰康人寿贵州分公司荣获泰康系统 “优秀分公司”称号
2009年,泰康人寿贵州分公司总保费突破6.8个亿,顺利完成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荣获泰康人寿全系统“优秀分公司”称号。
面对2009年跌宕起伏的经济金融形势,贵州泰康提出了“个险新契约标保过亿元,总保费过6亿”的三年创业收官决胜目标。在监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泰康贵州分公司最终圆满完成了总公司交付的各项任务,顺利达成个险新契约标保过亿,全年保费收入6.88亿元,实现“亿元决胜”目标,个、团、银、续各项KPI指标全面达成,并以145.82分的考核成绩在系统内名列第一。
2009年,泰康人寿贵州分公司在原有“康乃馨理赔服务”的基础上将理赔服务再一次进行升级,推出“理赔零等待”,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贵州日报》保险专刊也对此予以了报道。
(信息来源:泰康人寿贵州分公司)
国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开展客户服务技能竞赛
(信息来源:国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
【协会工作】
协会成立专项工作组推动交强险工作
专项工作组由协会秘书长李继军任组长,各财产险会员公司车险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组织推进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工作。专项工作组下设酒驾费率浮动和拖拉机费率调整两个专业小组。
酒驾费率浮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我省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工作运行方案,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全面推动全省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拖拉机费率调整小组主要负责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工作运行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收集相关数据、材料,与农机等部门协调沟通相关工作,对全省实行拖拉机地区费率工作的具体落实推进。
(信息来源:协会秘书处)
协会组织召开保险司法维权案例汇编工作会议
与会人员研究讨论了编辑《保险司法维权案例汇编》的目的、指导思想、经费落实、时间安排、案例选择等方面的工作,成立了以协会法律顾问李理律师为召集人的产险组和以人寿财险贵州省分公司法律顾问臧兴东教授为召集人的寿险组。这两个组将分别负责产险、寿险司法维权案例的资料收集、编辑整理等工作。产险组已初步决定各产险公司在4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案例资料进行初选。
(信息来源:协会秘书处)
【他山之石】
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建议:高法应出台交强险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在“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
任建国指出,“目前,部分法院在有关案件审理时回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交强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分项责任限额为由,直接按照三项责任限额的累计值12.2万元进行判决,不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的统一责任限额,分别执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按照2008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保监会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总赔偿限额为12.2万。
任建国认为,不适用《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看,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一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透露,不考虑分项限额、仅按照总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的问题在一些省份已比较普遍,这也成为这些省内保险公司分公司交强险巨额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
(信息来源:21世纪网)
天津五大统保实现三农风险全覆盖
天津市通过推动“五大统保”工程,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产品供给,规避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天津政策性农业保险自身也实现了从恢复到深入、从单一到综合、从低保障到全保障的全方位的转变。
天津市在3年前启动了天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产品范围方面,按照“大农险”运作方式,将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建设等具有“普遍性、基础性、政策性”的种养两业、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房保险等五类保险全部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在定价和保障范围方面,以惠及最广大的农民为原则,天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费率的厘定上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使户均年收入较低的家庭能够投保,并保证发生灾害后保险赔款高于政府救助,使受灾农民不会因灾返贫、致贫。
在承保模式方面,根据天津地区农业保险涉及面广、种类多、分散性强、区域特色经济明显的特点,采取“分散业务、集中办理”的统保方法,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实行统一保额、保费、投保。根据“专险专人”原则,确定由人保财险各涉农支公司指定专人受理农险理赔业务。
截至目前,天津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从单一的能繁母猪保险扩展到五大类别的10个险种,实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三农”风险全覆盖。
“五大统保”不是五种保险捆绑销售,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种养两业、农房、农财、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统筹规划,由天津市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数据显示,2007年以来,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572.77万元。其中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保费收入3068.31万元,同比增长51%,承保能繁母猪21万头,占全市存栏量的86%,奶牛2.2万头,生猪5.9万头,各种蔬菜大棚1.3万亩,小麦18万亩,玉米13.5万亩,水稻8.9万亩,政策性农民意外伤害保险12.4万人次,政策性农房、农民财产保险还为8万户农民提供了保险保障。
(信息来源:新华网)
山西产险业即将推出资金“实名”支付
从今年5月1日起,山西产险公司将全面实行资金的实名支付,即产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支付将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如实转入对方账户。目的就是通过提高资金支付环节的数据真实性,遏制市场手续费节节攀高的恶性竞争现象。
网上银行代替传统转账方式
网上银行除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之外,更可以使资金去向明晰、真实。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全部为实名支付,不存在人为造假空间。山西保监局要求辖内具有支付权的产险机构于2010年4月1日前开通网上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后,无特殊情况,将不再允许使用传统的银行转账支票等转账方式。
严格限制使用传统转账方式
传统的转账方式多具有背书功能,即款项可以不入收款人账户,经过收款人背书后到达第三方账户,而且个别单位在经营中还存在开具“阴阳”支票的行为。山西保监局规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可以使用银行电汇等不具备背书功能的转账方式,如果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则需要保存进账单的持票人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严格限制现金支付方式的使用范围
针对现金支付方式中存在的漏洞,山西保监局不仅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而且对库存现金金额上限以及现金账登记的及时性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现金使用范围上,尤其强调了在批减保费、支付工资与手续费等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严格限制相关支付对象
山西保监局规定工资、手续费只能划入当事人账户,退保与批减保费等须退回投保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车险赔款只能转至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经过法定程序备案过的直赔修理厂账户。
完善内控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山西保监局要求产险公司将资金实名支付的要求融入其内控制度之中,要求各产险省级分公司修改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于2010年4月1日前在山西保监局备案。
通过扭转资金支付方式,有望扭转产险市场秩序,促进公司转变经营理念,从而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支付方式转变的初期,可能会给资金支付双方等带来不适应。需要公司向被保险人以及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进一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提高理赔时效。市场秩序的好转、保险公司品质的提升,需要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乃至全行业的共同努力。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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