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过人身险的消费者都知道,投保时需要填写一些关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有的消费者觉得回答这些询问太麻烦,“随便填填”就好,于是告知的健康状况与其本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对未来理赔申请也埋下了隐患。今天,人保寿险将以案说险,与您分享关于消费者“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典型案例
2018年,Y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Y女士所有健康告知项目均正常,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承保。2019年初,Y女士被医院确诊患有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审核调查发现,Y女士在投保前曾有过体检、住院经历,已有肺癌相关诊断,在投保时未就以上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于未如实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承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对Y女士的理赔申请出具了“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
案例分析
Y女士患癌遭遇让人唏嘘不已,但是由于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如实告知”,致使不能获得有效赔付。根据数据显示,2019年寿险公司获赔率基本在97%以上,未获赔的3%往往是由于“未如实告知”造成的,那么到底什么是“如实告知”呢?
《保险法》第十六条就有明确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可以看出,“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生效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进一步理解“如实告知”,以下三个常见误区需要大家注意:
1. “没住过院,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觉得自己身体健康,从未住过院,健康告知全填“否”。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如乙型肝炎、甲状腺结节等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但可能会影响保险承保,导致加费、除外、延期甚至拒保,因此必须要如实告知。
2. “病早好了,不需要告知”
很多消费者认为,病已治愈,就不需要告知了。这里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肠炎,阑尾炎等未告知也影响不大;但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较高复发的可能性,对承保影响较大,并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3. 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不等同于健康告知
有些消费者认为,已经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投保前做了体检,且结果都正常,所以无需健康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已明确说明: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
人保寿险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双方都应本着诚信原则。我们希望每位投保人都能通过投保单填写、保险合同签收和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等环节,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消费。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Copyright © 2009 黔ICP备07002067号-1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8号摩根中心B栋15A层 电话: 0851-85603048 传真:0851-85294762
贵州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总站 电话:0851-85878315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备案号:52010302000264
技术支持:深圳市永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